2024年05月03日 星期五
山东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发〔2014〕32号文件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6-03-07
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发[2014]32号文件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就加快海运业结构调整、促进海运业转型升级、推进海运业安全发展、营造海运业发展良好环境提出实施意见。
一是加快海运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指出,建设现代化海运船队,优先发展超大型矿砂船等专业化运输船队,鼓励发展大型干散货、集装箱运输船队,有序发展省际客(滚)、货滚运输船队,继续严格控制中韩客货班轮、危险品运输新增经营主体和运力。加快邮轮游艇产业发展,积极培育骨干海运企业,打造山东海运品牌、山东客(滚)运输品牌和山东国际客运品牌。
二是促进海运业转型升级。《实施意见》提出,积极建设绿色海运,到2020年,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邮轮和客滚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主要港口100%的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加快海运科技进步,加快研发适用渤海湾货滚、中韩客箱运输的新船型,大力开展船舶节能减排、危险品和客(滚)运输安全营运等专项技术研究,积极发展“互联网+海运”。积极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加快完善青岛国际航运交易所、航运研究院和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服务功能,吸引航运要素集聚。
三是推进安全发展。《实施意见》明确指出,港区内不再批准建设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和危险化学品仓库,与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港区内现有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仓库,2年内搬迁至安全区域。鼓励发展沿海大型客(滚)船、客箱船,改造升级客渡船和旅游船,控制发展微型、小型客船,严禁二手客(滚)船、客箱船、旅游船和船龄超过5年的货滚船进入山东省海运市场。
四是营造海运业发展良好环境。《实施意见》强调,沿海各级政府应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加大对航道、防波堤、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安全、应急、监控等支持保障系统,航运交易服务、口岸监管设施,老旧运输船舶更新改造的投入力度,鼓励海运业开展交通节能减排工作;港口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和引航费节余部分主要用于港口建设和安全管理。
来自: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附《实施意见》全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发〔2014〕32号文件
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6〕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国家战略,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运业发展环境,充分发挥海运业对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对外开放的重要作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海运业结构调整
1.建设现代化海运船队。优化船队结构,优先发展VLOC(超大型矿砂船)、VLCC(超大型油船)和LNG(液化天然气)、LPG(液化石油气)船等专业化运输船队,鼓励发展与我省港口相适应的大型干散货、集装箱运输船队,有序发展省际客(滚)、货滚运输船队,继续严格控制中韩客货班轮、危险品运输新增经营主体和运力。加快运力更新,充分利用国家运力更新补贴政策,鼓励沿海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建造符合国际新规范、新标准的节能安全环保船舶。积极培育具有较强国内外竞争力的骨干海运企业,打造山东海运品牌、山东客(滚)运输品牌和山东国际客运品牌。引导中小海运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兼并收购等方式实现规模化发展。
2.优化沿海港口布局。进一步优化我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调整港区功能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和同质化竞争,促进实现港口间的合理分工与协调发展。“十三五”期间,全省不再规划沿海新港区。主要港口一般不再建设3万吨以下通用泊位,鼓励建设30万吨和40万吨矿石、30万吨油、10万吨以上集装箱等大型深水泊位,加快布局LNG、LPG、邮轮、商品汽车、客(滚)等专用泊位。优化锚地规划,实施邻近港口深水锚地资源共享。通过港口之间的合资合作、委托管理、输出管理等方式,推进港口资源整合,引导港口错位发展。
3.促进邮轮游艇产业发展。积极推进邮轮港口及配套设施建设,完善青岛、烟台、威海、日照等港口邮轮服务功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层次分明的母港、始发港、访问港邮轮港口体系。鼓励多元资本进入邮轮产业,扶持中资邮轮企业发展。支持开展以我省沿海港口为始发港的无目的地和两岸四地邮轮航线试点工作;积极争取在邮轮码头实施特定时限内的过境和出入境免签政策,大力开辟邮轮航线,吸引国际邮轮访问我省。延伸邮轮产业链条,带动邮轮港口城市及腹地商贸、旅游观光等服务业发展。加快游艇旅游产业发展,推动滨海游艇码头泊位基础设施建设,降低准入门槛和游艇登记、航行旅游、停泊、维护成本,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培育形成游艇大众消费市场。
4.完善集疏运体系。加强规划协调,将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相关交通专项规划,推进各种运输方式与港口有效衔接。推进“港—航—陆”综合物流一体化建设,加快建设公路、铁路和长输管道等港口集疏运通道,主要集装箱、大宗干散货港区逐步实现与高速公路、铁路的直接连通。积极发展海铁联运、陆海联运、河海联运、水水中转、甩挂运输和集装箱多式联运,推进“门到门”“一票到底”的一体化运输模式。鼓励港口企业建设内陆“无水港”。
二、促进海运业转型升级
5.积极建设绿色海运。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海运市场。逐步改善海运业用能结构,加快LNG等清洁能源在港作车船的推广应用。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逐步建立完善港口作业机械、船舶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数据库。按照国家部署,“十三五”期间与周边省市共同设立环渤海水域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继续推进大型港口设施“油改电”和码头岸电改造工程,新建集装箱、邮轮、客滚码头同步具备岸电配置条件。到2020年,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邮轮和客滚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主要港口100%的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加强对船舶压载水、洗舱水、残油等船舶污染物的科学有效管理,保护海洋环境。
6.加快海运科技进步。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快研发适用渤海湾货滚、中韩客箱运输的新船型,大力开展船舶节能减排、危险品和客(滚)运输安全营运等专项技术研究,推广应用船舶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加快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新一代移动通信等技术在海运领域的集成创新和推广应用,积极发展“互联网+海运”,推进基于互联网平台的便捷化海运服务。搭建统一的水路客运服务平台,实现网上查询、实名售票等服务功能,方便公众出行。鼓励港口企业开展全自动化码头应用试点,加强既有码头技术改造和基础设施维护,提高港口资源利用效率。
7.积极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规范船舶管理、船舶代理等传统航运服务业发展,提升发展质量。建设航运信息服务平台,研究发布运价指数,加快完善青岛国际航运交易所、航运研究院和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服务功能,吸引航运要素集聚。积极发展多种航运融资方式,鼓励海运企业参与组建船舶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拥有的船舶可认定为自有运力。支持保险企业开展航运保险业务,鼓励针对我省航运业需求创新开发保险新产品,做好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支持我省海运发展。
三、推进海运业安全发展
8.改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条件。科学调整港区功能,合理布局危险货物码头及设施,严格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港区内不再批准建设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和危险化学品仓库;与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港区内现有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仓库,2年内搬迁至安全区域;严禁化学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禁忌物料在同一仓库内混合储存。整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技术资源,港区或作业区内有3家及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由所在地政府主导或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牵头组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技术管理公司,统一负责本港区或作业区内生产调度、特殊作业、公用设施巡检维护、消防、应急等安全技术管理。储存甲A类,或储存总罐容超过50万立方米的甲B类、乙A类危险化学品港区所在市,必须配备消防用远程供水系统,设置满足供水要求的取水点。
9.加强港区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港口所在地公安、交通运输、质监、气象等部门对港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主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出具年度监督检查或检验检测报告,作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年度审验的必要条件;对于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年度审验不通过、现状安全评价报告不合格、专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为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所在地政府要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定期组织港区安全生产条件评估,对现有危险货物建设项目逐一进行合规性复核,从严惩处、彻底整改违规行为。
10.提升运输安全保障水平。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企业和船舶准入,提高新增客运企业、客运运力和航线的安全要求。鼓励发展沿海大型客(滚)船、客箱船,改造升级客渡船和旅游船,控制发展微型、小型客船,严禁二手客(滚)船、客箱船、旅游船和船龄超过5年的货滚船进入我省海运市场,达到国家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按期退出海运市场,提高船舶安全技术性能。海事部门要严格海上交通安全监管,加强船舶安全监督检查和船员管理。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特别是遇有特殊气象情况,要向有关职能部门实时传递气象信息。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强对新建船舶的检验过程控制,对现有客运船舶的建造质量、船舶稳性和安全设施进行一次专项复查。禁止对客(滚)船、客箱船、客渡船、旅游船进行增加客位改建,船舶检验机构不得为此类改建船舶签发检验证书。
四、营造海运业发展良好环境
11.加强组织领导。沿海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和支持海运业发展,将海运及海运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本单位工作目标,从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及时协调和解决海运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12.加大资金保障力度。沿海各级政府应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加大对航道、防波堤、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安全、应急、监控等支持保障系统,航运交易服务、口岸监管设施,老旧运输船舶更新改造的投入力度,鼓励海运业开展交通节能减排工作,积极探索绿色低碳发展道路。港口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和引航费节余部分主要用于港口建设和安全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市对更新或建造的远洋渔业捕捞船和冷藏运输船给予政府贴息支持。
13.改进行政管理服务。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规定最大限度地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简化企业设立、项目立项和用海、用地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加强用海、用地保障,沿海各市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围填海计划指标建议时,要保障港口、航运功能集聚区、临港物流园区等各类建设用地、用海需求。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完善海运业服务功能体系,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营造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海运业市场环境。
14.加强海运人才培养。支持有条件的市制定优惠政策,对海运业发展急需的航运法律、航运金融、航运保险、海事仲裁、航运经纪、邮轮服务、游艇旅游等高端专业人才在落户、居住、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便利。努力提升船员素质,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海员尤其是高级海员队伍。支持我省高等院校开设海上运输、港口安全管理等相关专业,对高等院校航海、轮机等艰苦海上专业和港口装卸(危险货物)等安全风险高的专业的学生,在奖助学金评定上给予倾斜。
15.提升口岸服务水平。口岸各查验机构要继续支持口岸提高开放的层次和质量,增强港口辐射功能。加快山东电子口岸建设,共同做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工作,尽快实现海事、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边防、交通运输(港航)等部门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支持海事、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边防等部门实施监督制度创新,简化通关程序,全面推进通关便捷化、信息化和通关一体化建设,提高口岸综合服务效率,为海运业发展创造良好服务环境。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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